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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各设区市民政局、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妇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省委省政府有关实施方案,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全省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由3-7人组成,设主任1名,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副主任可由村妇联主席、儿童主任担任。鼓励支持村(居)老年人协会人员、驻村(居)爱心企业家及热心妇女儿童工作的志愿者等参与。

      二、主要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

      (一)推动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相关目标责任。

      (二)履行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

      (三)负责做好妇女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

      (四)负责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信息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困境)妇女儿童生活、教育、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建好台账,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更新。

      (五)定期随访存在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患病、残疾等问题的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生活帮助、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等关爱服务。定期随访生活处于困境中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帮助做好申请工作。

      (六)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妇女儿童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为妇女儿童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相关支持。

      (七)负责推动落实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

      (八)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妇联要把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精心部署推动,2022年底实现全覆盖。

      (二)健全保障机制。县、乡两级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条件等的支持保障,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资金,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各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明确1名成员〔可由‘六大员’或村(居)民委员会妇联主席、村(居)儿童主任兼职〕负责日常事务,兼职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级民政部门、妇联要密切配合,共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的进度、措施、效果、问题等要跟进了解、掌握动态,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及时解决。要将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情况纳入村(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考评,强化工作落实。

      (四)加强能力建设。县级民政部门、妇联要会同乡镇(街道)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特别是妇联主席、儿童主任,开展妇女儿童关爱保护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服务妇女儿童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建立会议、报告、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制度。

      各地民政部门、妇联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工作职责和制度,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民政厅、省妇联。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2022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mzt.fujian.gov.cn/gk/tzgg/202209/t20220920_59962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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