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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2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民政厅草拟了《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指导规范》(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26日。如有意见建议,可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反映,联系电话:0991-2860720(兼传真),电子邮箱:xjjczqhsqjs@163.com。

          

       附件:《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指导规范》(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9月16日

       

        

      

       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指导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属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组织定位)  下属委员会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组织城乡居民、村(社区)各类组织和驻区单位共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工作要求)  下属委员会要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城乡社区治理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城乡居民,依法有序组织城乡居民群众、村(社区)各类组织和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坚持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充分结合自身条件和人文特点,创新开展具有特色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下属委员会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委员会设立)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生保障、文体教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下属委员会。不足500户的居民委员会和不足300户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下属委员会职责)  下属委员会协助承担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收集和反映城乡居民的意见建议;维护城乡居民正当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城乡居民履行相关义务;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和相关信息;指导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组织城乡居民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畅通民意诉求渠道,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  治安保卫委员会要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和人防、国防教育活动;协助开展治安防范,应急处置、反邪教、扫黄打非、扫黑除恶、禁毒、防灾救灾、防汛、安全生产、养犬管理、防火防盗等工作;做好城乡社区人口管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司法服务管理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  公共卫生委员会要组织城乡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城乡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城乡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城乡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民生保障委员会职责)  民生保障委员会要依法维护社会救助对象、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民政服务工作;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劳动就业等政策服务;开展救灾、救济、慈善募捐等公益性活动;组织城乡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协助开展普查工作。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民生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文体教育委员会职责)  文体教育委员会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等宣传教育,培育村(社区)文化,组织邻里节活动;协助组织开展科普、文化、教育、体育和移风易俗活动等工作;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和青少年暑期参加公益活动等工作;管理村(社区)活动设施。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文体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要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沟通协调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城乡居民之间的关系;协商解决涉及村(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物业服务的问题。组织老旧小区居民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相关物业服务事项。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环境和物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责)  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妇女儿童实际困难和诉求,关心关爱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动员妇女积极参加辖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妇女综合素质;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妇女和儿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增设的下属委员会职责)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为所辖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增设下属委员会,增设的下属委员会职责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下属委员会产生

      第十四条(下属委员会成员条件)  下属委员会成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甘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工作,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下属委员会成员组成)  下属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成员应具有自愿、无偿的意愿,可由城乡居民、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联户长、社区工作者和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日托中心(站)、司法调解室等工作人员及城乡社区各类组织、驻区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十六条(下属委员会成员的选任程序)  下属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村(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依规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下属委员会自换届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三十日内推选产生,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下属委员会成员的调整程序)  下属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因辞职、工作变动、身体状况、不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第十六条程序及时补充人员。

       

      第四章  下属委员会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日常工作机制)  了解城乡居民意见建议。下属委员会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性了解城乡居民的基本需求,听取城乡居民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由村(居)民委员会向村(社区)党组织报告;遇到紧急情况,要协助村(居)民委员会立即通过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联户长等村(社区)骨干,快速联系城乡居民发布正面信息,搜集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专项工作机制)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下属委员会按照策划、协商、决策、实施、评估等流程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支持和引导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和城乡居民参与,调动多元主体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阶段性工作机制) 主动公开公示。下属委员会定期将开展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提交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公开,接受城乡居民监督。

       

      第五章  下属委员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工作组织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要完善下属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对下属委员会年度工作开展评估,对不适应下属委员会工作的成员,要按照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业务对口原则对下属委员会进行政策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工作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下属委员会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下属委员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人员经费保障)  鼓励各县(市、区)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公职人员以外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二十四条(工作监督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要将下属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纳入村(居)务公开内容,接受城乡居民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mzt.xinjiang.gov.cn/xjmca/tzgg1/202209/541146ecb85a449f87f58e9beee2190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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