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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高院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指南》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和诉讼案件审理,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作了细致全面的规范。

      

      《审理指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进行具体细化,即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赔偿权利人应依法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后,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因与赔偿义务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磋商的,有权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审理指南》还对该类型案件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及私益诉讼的关系进行明确,当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否涵盖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处理。同时,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后,不影响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私益诉讼。

      

      《审理指南》共分四部分三十九条。其中第一部分基本规定共3条,主要对相关概念、管辖和审理原则等进行重申明确。第二部分共9条,主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中的申请人、申请期限、申请司法确认提交的材料、登记立案、审判组织、协议公告期限、赔偿协议的审查、审理与裁判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第三部分共24条,主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起诉范围、起诉主体、起诉前置条件、提交的起诉材料、举证责任、证据保全、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资金的使用、与公益诉讼的衔接、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撤诉、调解与和解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第四部分其他规定共3条,包括案件受理费、修复执行、施行时间等事项。

      《审理指南》在遵循环境民事诉讼的基本审判规则的基础上,结合陕西法院近年来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审理实际,突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益性、专业性、恢复性、复合性、职权性,具有原则更明确、体例更清晰、规定更细致、操作更便捷等特点。对于在陕西省范围内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该《审理指南》的制定,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职能,有效服务保障国家大局,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了审理规范支持,也是陕西高院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的重要举措,对积极回应民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关切和期待,助推陕西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美丽陕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知多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以法治方式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早在2018年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制定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9年6月4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于2020年12月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8月31日,最高院与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2年4月2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两高”等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3/2022-10/31/content_126840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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