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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绝合议“走过场”提升司法公信力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采访背景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合议庭权责配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一些地方先行先试。一年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启了对实质化合议机制的改革探索,通过优化合议流程,规范合议规则,完善合议监督考核等一系列机制,助推实质化合议机制落地见效,使其成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案件公平公正高效审理的基石。

      为深入了解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带来的变化,记者走进北京三中院进行采访。

      细化流程规范督促“认真议”、明确监督考核倒逼“准确议”、完善配套机制保证“议得好”……自去年11月以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实质化合议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据统计,今年以来,该院一审发回、改判率同比下降1.73%,当庭宣判率、服判息诉率持续上升,结收比达91.85%,较去年同期增长11.12%,位居北京同级法院前列。

      细化流程规范督促“认真议”

      “关于违约款数额的认定,我认为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然后结合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全面衡量……”在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前,案件合议庭成员便围绕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问题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论证。

      民三庭副庭长全奕颖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一年前,这样的场景并不常见。“以往对案件的合议,合议庭成员大多只会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对于案件全面情况的讨论通常不够充分、细致,客观上造成合议效果并不理想。”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三中院开启了实质化合议机制的改革探索,向确保司法审判公平公正的薄弱环节“亮剑”。

      2021年11月,北京三中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合议庭成员要充分、有效地参与案件办理全过程”。而如何才能“充分、有效”?该院的选择是尽可能通过制度设计来细化合议的流程、规范和内容。

      记者了解到,在合议过程中,北京三中院要求应由承办法官先行发言、其他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总结结论性意见。如果承办法官同时担任审判长的,由其先发言,并作最后总结。

      “实质化合议机制施行前,合议庭的组织召集、合议内容均由承办法官或审判长主导,合议庭其他法官一般情况也仅作认可式表态或结论式发言,并不展开说理和论证。”全奕颖说,新机制的推行倒逼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合议案件,杜绝“走过场”或者部分合议的情形发生。

      不仅如此,北京三中院的实质化合议机制还进一步聚焦完善合议内容、优化评议规则,并创造性地制定了《民商事案件规范化合议要素指引》和《民商事案件规范化合议要素指引实施细则(试行)》,运用要素式、清单式方法提炼出13类案件233个评议核心要素,帮助法官为合议工作作出预判和准备,避免内容疏漏,提高合议质量。

      明确监督考核倒逼“准确议”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石。对于北京三中院的实质化合议探索来说,除了落实共同审理、平等行权的要求外,还需要建立明确的监督制约机制。

      为此,北京三中院专门出台了《合议庭评议案件全程录像工作办法》《案件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配套文件,对合议庭评议、记录、保密等进行了详细规范。这些规定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同等责任,形成了以审判长为核心、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的合议庭制约机制,压紧压实了合议庭全员责任。

      “我们主要从录像范围、录像方式、录像运用、录像保管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将‘合而不议’问题列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也就是说,不论案件实体部分处理正确与否,只要经评查确认存在合议不规范,就要定为瑕疵案件。没有合议的,则定为差错案件。”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说,用这样的监督考核机制,让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实质合议、充分合议。

      薛强进一步解释道,如果评查时发现合议过程中,法官只是简单表示“同意”,不陈述理由和依据的,便可认定为“合而不议”;如果法官的意见只是简单地把最后的判决书或结案报告复制粘贴过来,也要认定为“合而不议”。

      完善配套机制保证“议得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规定:“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审判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院庭长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由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表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合议制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在北京三中院的改革实践中,该项机制已经过多年沉淀,早在2015年该院就出台了《院庭长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等一系列文件,强化院庭长对案件审判效能的监督管理。

      今年7月26日,北京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的群体性案件。考虑到该案涉及当事人众多、案件事实复杂等因素,原合议庭三位法官向庭长申请改为五人合议庭。于是,立案庭庭长侯军加入并担任审判长。开庭前,合议庭提前阅卷、准备庭审提纲。

      合议庭的充分准备、密切配合,给该案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通常事实复杂、专业性强,但无论是合议庭成员对争议焦点的细致归纳,还是环环相扣的提问,都可以看得出本案合议庭的法官们在开庭前进行了充分研究,让本次庭审有序且充满活力。”

      侯军告诉记者,该案属于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四类案件”,且当时合议庭成员内部存在不同意见。为进一步凝聚集体智慧,保障裁判结果公平公正,他建议将该案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成员内部存在不同意见很正常。通过提请法官会议‘把脉会诊’,能够避免少数法官判断的局限性,保障裁判质量。”

      在北京三中院面向社会各界开门纳谏的过程中,北京市人大代表高峰曾对三中院实质化合议机制作出高度评价:“这套机制明确了责任认定和严格的监督问效,压实了合议庭成员的个人责任,达到了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的作用,使得司法责任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面对大家的肯定,北京三中院院长蓝向东有着更多思考,“我们的实质化合议机制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通过季度督察、专项调研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案多人少’矛盾下,有的法官产生了畏难情绪和本领恐慌;个别合议庭出现了‘为合议而合议’‘合议冗长而效率不高’等形式主义问题,需要我们通过强化诉调对接、完善二审独任制、优化考评机制等‘组合拳’继续推动解决”。

      蓝向东说,今后,北京三中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继续在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上努力探索,加快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的研究落地,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212/t20221207_1643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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