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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5箱白酒后发现异常 消费者索要10倍赔偿获支持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北京一名消费者购买两万元的白酒后,发现存在假冒伪劣现象,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10倍赔偿。12月6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需向消费者退款并赔偿20万元。

      2021年4月30日,潘先生在北京一家公司购买白酒5箱,每箱单价4000元,共计2万元。

      庭审中,潘先生称自己此前曾数次在涉事商家购买酒水,均未发现异常。

      此次是在2021年五一节庆回老家前,潘先生特意又到这家公司购买了5箱白酒。潘先生在与朋友聚会的过程中打开了两瓶,认为酒的口感比较辛辣。此外有朋友发现酒外包装侧面的防伪查询电话与官网公示的服务热线号码不符。

      诉讼中,法院委托厂家对剩余未开封的28瓶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外箱防伪标签、防伪胶带、生产批次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礼盒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通过外观鉴定,送鉴产品不是公司生产,系假冒产品。

      法院认为,潘先生在被告的公司处购买商品,公司出具销售凭证,可以证明潘先生与这家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审慎审查了进货渠道、货品来源的合法性,尽到了经营者应有的审慎义务。潘先生要求退款并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因涉案白酒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之产品,不应继续在市场流通,应予销毁,法院予以收缴。

      诉讼中,法院多次通过电话、司法专邮、公告等方式送达传票通知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并传票通知其到现场参与鉴定过程,公司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一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被告商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潘先生货款2万元;被告支付原告10倍赔偿金20万元。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212/t20221207_1643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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