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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承租果园内擅自开采建筑用砂 当事人获刑3年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非法占用土地、开采矿产资源等不仅触碰土地保护红线,还会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等后果,任何未依法依规取得合法手续占用土地、开采矿产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日前,北京密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判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至11月间,在承租的果园内擅自开采建筑用砂。经调查,非法开采建筑用砂为10278立方米。经评估,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矿产资源总价值30万元。经规自部门认定,张甲采矿区域属于禁止开采区。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甲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张甲有期徒刑3年,罚金10万元。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假借流转土地发展果园种植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密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教育功能,切实保障了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法律提示: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家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理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 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211/t20221114_1641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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