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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万元买“苗条”车位 业主起诉退款获支持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三年前,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就车位的基本情况作出约定。2022年6月,李某依据车位显示图选取了一处停车位,并向开发商交付了车位使用费11万元。可实地查看时李某才发现,这处车位两侧临墙,车位狭窄,根本无法停车。李某找到开发商理论,收效甚微。于是向宝坻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判令开发商返还车位使用费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协议约定车位停放车辆仅限于微型车和小型车,在符合相关设计规定情况下,该车位周边及出入通道等可能存在对车辆出入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度、弯道、坡道、墙、柱等,李某对此签字确认。另外,李某是知道其所选车位是“靠墙”,故他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根据双方提交涉诉车位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显示涉诉车位所处的长方形空间中,两侧临墙,车位线紧贴墙壁,另一侧存在立柱;且开发商工作人员曾试图将车辆停入涉诉车位,但未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开发商作为涉案小区车位的投资者、建设者,依法有权以出租、供他人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置车位,故其与李某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据查明事实,涉诉车位紧贴墙壁,侧方有立柱阻挡,开发商员工停车入位实验亦未成功,故该车位无法满足日常停车需求,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对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开发商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故涉诉合同解除时间点为2022年7月14日。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涉诉协议解除后,开发商应将已收取的车位使用费11万元返还李某。开发商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涉诉协议未就本案争议事实明确约定违约金,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开放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于2022年7月14日解除;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车位款1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车位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的归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争议。会存在车位配置方式不当、小区车位使用规则不明、物业公司停车管理不规范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日常生活中的车位纠纷越发常见。对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拓展住宅小区的停车资源,明晰车位所有权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规范物业公司管理程序,真正减少车位纠纷,保障业主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qmmthc31493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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