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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证” 打开矛盾纠纷化解"新窗口"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极融入

      公证辅助化解矛盾

      2019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以和平区人民法院等四家法院作为法院试点,以北方公证处等公证机构为试点公证处,采取由点带面、分布实施, 积极开展公证参与纠纷调解等司法辅助事务工作。

      2019年底,北方公证处就与和平区法院率先在本市尝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探索公证调解工作。为此,该公证处在和平区法院开设了调解咨询窗口,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诉前调解模式让纠纷不大且双方当事人愿意协商的案件,有了快速结案的通道。公证调解员充分与双方沟通,利用专业技能开展案件调解,促成双方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使案件不再进入诉讼程序。

      2021年,当事人刘某将自家房屋出租给了姚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采暖费均由姚某承担。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却直接找到了刘某。原来,姚某并未支付采暖费,刘某无奈只能代为交纳。事后,刘某多次向姚某催讨,未果。今年7月底,刘某一纸诉状将姚某诉至和平区法院。

      立案后,法官委派北方公证处驻和平区法院调解员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工作有序开展。调解员认真核实情况,了解案情,经过梳理,他们发现被告拒交采暖费的原因,是被告曾提出想在租赁合同到期前退租,但被原告拒绝,因此生出积怨。调解员一方面先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向其说明违约的后果及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并阐述法律依据,引导其履行承租人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向原告讲述了被告的为难之处,取得了原告的谅解。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劝导,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了化解,初步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补交拖欠的采暖费,原告撤诉。

      天津市辰信公证处于2021年10月入驻北辰区人民法院,形成“法院+公证”调解新模式。

      2021年12月初,刘某到北辰区法院起诉其女儿孙某继承权纠纷。北辰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对刘某就案件事实进行了初步询问,经过评估认为该案件适宜由公证机构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件委派给辰信公证处在北辰区法院设立的公证调解室。公证调解人员受理了刘某的调解申请,在对刘某家庭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得知刘某的丈夫孙先生因病去世后遗有房屋一处,刘某年事已高,想换一所楼层较低的房屋方便其日常生活,但女儿孙某不同意。另外,在孙先生住院期间,一直是刘某照顾其日常生活,在孙先生去世后刘某一直因为孙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埋怨孙某。公证调解人员在掌握纠纷症结所在后,立即联系孙某并确定了调解日期。在调解期间,公证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并动之以情,最终刘某放弃与孙某对簿公堂,通过公证的方式解决其丈夫孙先生的遗产问题,母女二人重归于好。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刘某和孙某又遇到了难题,因为孙先生的母亲在孙先生年幼时去世,无法提供死亡证明,只有在孙先生父母合葬时的墓地证,为此刘某一筹莫展,公证人员在得知情况后,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表示可以容缺受理为刘女士办理公证,最终,刘某顺利拿到公证书。

      形成合力

      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新格局

      工作中,本市各公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积极与法院进行合作,不断探索,让司法辅助融入多元解纷体系,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辅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北方公证处将公证调解员直接纳入和平区法院物业纠纷速裁团队,专项参与调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工作中形成以法官为核心的工作模式:结合物业纠纷集体性特征,由法官形成调解、判决案例,采取类案化的调解模式,公证人员在调解过程中首先参考或采纳法官前期形成的调解方案,快速解纷。诉前调解案件直接由法官筛选,摘选出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物业纠纷指派给公证人员进行调解。诉前调解过程全程留痕,包括送达信息记载、调解方案情况等,准确记载诉前调解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调解不成的案件回流至指派法官处,法官根据《诉前调解记录表》,快速获取前期案件信息。

      在处理某撤场物业公司纠纷时,公证调解员多次与物业代理人沟通,最终物业公司减免部分物业费,业主自愿缴费,一次性解决12件物业纠纷。针对标的额较大的物业纠纷,引导被告采取分期给付的方式,公证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专业能力,作为法官“助手”,提高了速裁团队的工作质效。

      公证人员负责的物业纠纷覆盖人群多,涉及辖区内八个居民社区的350余户业主;在工作中,他们重视“第一次与被告沟通的机会”,有效利用近80%物业纠纷案件被告可联络的特征,在联系被告送达的同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与当事人电话沟通累计时长近3000分钟,近15%的新收物业纠纷案件通过此方式得到化解。

      公证人员在送达工作中会花费大量人力深入走访小区进行核实,在无法有效联系当事人的情况下也会亲自上门调解,在一些矛盾问题比较突出的案件中,为了能有效解决问题,他们会陪同当事人实地核实情况。对于确系物业服务公司工作服务不到位的地方,积极督促其整改,与法官一同上门调查、上门送达、上门调解,发挥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专业优势。

      不断深化

      拓展公证法律服务领域

      本市公证机构不仅在司法活动的辅助性事务中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还积极服务经济发展。2020年10月2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大公公证处企业纠纷调解中心正式成立。中心自成立以来致力于充分发挥公证的非诉司法职能,促进区域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为保障中心顺利完成调解工作,大公公证处选派了多名业务精湛的公证员作为中心调解员,进行企业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并形成了一整套“事前+事中+事后”的调解工作方法。首先是事前充分调研案情,梳理法律关系,抓住争议焦点,研判案件走向,确定调解方案;其次是事中专业调解,充分运用公证法律专业优势,结合情理与法理,引导当事人高效处理纠纷;最后是事后分析总结,调解过后及时复盘总结,借鉴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通过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中心调解成功率不断提升。

      互联网侵权纠纷案件是近年增长最快的案件之一。随着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分享信息渠道增多,用户在网络上转载和使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文章和图片,严重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随着科技的发展,权利人目前已可以使用便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固定电子数据。这种证据保全方式效率高、成本低,极大地提高了权利人维权积极性,也增加了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数量。北方公证处驻和平区法院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涉及的侵权人、被侵权人以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大都在外地,侵权行为往往是侵权人侵权一篇文章或图片,通过多种互联网渠道进行发表导致案件数量激增,被侵权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的标的额太小。调解员在充分审阅这种卷宗材料后,使用电话调解和通过“多元调解平台”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解,除了无法联系上当事人外,调解员和所有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调解。其中有些案件经过调解员与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结案。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zf/zfsf/tjcaw-imqmmthc03413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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