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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检察机关1起案件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五周年“好案件”

    来源: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日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五周年“五好”宣传素材“好案件”。

      近日,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印发通知,发布了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五周年以来的一批“好案件”“好人物”“好机制”“好新闻”“好影像”(简称“五好”),其中安徽3件案件入选。

      此次芜湖市检察机关入选的案例系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该案曾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专案组被最高检荣记集体一等功,专案组检察官群体获评安徽省“十大法治人物”荣誉称号。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诉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 跨省倾倒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可以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刑事被告人及相关侵权行为人履行治理、赔偿等义务,促进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李某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成立某环保服务公司,与黄某、张某等人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2017年10月中下旬,李某从江苏、浙江等9家企业收集工业污泥共计2500余吨,黄某通过联系运输船主高某、沈某、张某,先后两次将污泥运至安徽铜陵长江边,吴某、林某、朱某、查某联系浮吊老板潘某,将污泥直接倾倒于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长江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倾倒的污泥等固体废物中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造成包括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和应急处置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79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31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某、黄某、张某等人还涉嫌非法倾倒4410余吨工业污泥未遂。

      【调查和督促履职】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完善固定了长江生态环境受污染、破坏的证据,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力证实了涉案企业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2018年7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及9家源头企业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共同赔偿因非法倾倒污泥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环境损害修复、鉴定评估费用等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1302万余元。2018年10月15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1万元不等;判处涉案9家源头企业与各被告人在各自非法处置污泥的数量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目前,涉案9家企业赔偿金1302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指导意义】

      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当前长江沿线破坏生态环境类型多样,跨省市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行为手段隐蔽,危害后果严重。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又充分履行了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了长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同时通过责令涉事企业和个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金,为生态修复提供了保障。此案的办理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2-11/08/content_87976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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