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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现校园霸凌,如何守护“少年的你”?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莆田长安网记者 徐林煌

      “如今,我女儿精神失常,我妻子一度昏厥,我希望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11月10日,河南鹤壁,一父亲控诉自己女儿被3名17岁女同学强行脱光衣服施暴。自己妻女均精神失常,3名施暴者却依然“正常在学校上课”。11月12日,公安机关接警后已依法受理调查。目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校园霸凌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罚?学校是否应当担责?事件发生后,关于校园霸凌等话题再次引发网友热议。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郑凯泉律师。

      热点回顾① 根据该父亲控诉,自己女儿被3名17岁女同学强行脱光衣服施暴,还用脚踩自己女儿的胸。施暴过程中,施暴者还与他人视频通话炫耀。

      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这3名实施霸凌的女生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该案件中,3名施暴者可能涉及的犯罪有强制猥亵、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

      首先,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名施暴者脱光被害人衣服,用脚踩踏乳房,以及用筷子捅下体的行为,属于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情形。由于施暴者多达3人且犯罪手段残忍,涉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聚众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从重情节,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3名施暴者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被害人被鉴定为轻伤及以上,即可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名施暴者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也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的量刑。在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中,由于3名施暴者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如果被害人伤势鉴定为轻伤以及以下,该案以寻衅滋事罪予以打击更为合理,最高刑为五年。另外,无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都要与强制猥亵、侮辱罪进行数罪并罚。

      热点回顾② 事件发生在鹤壁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3名施暴者为17岁。

      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没有满18周岁的人只要是达到12周岁的,构成犯罪的,要分年龄段进行处理:如果是12周岁到14周岁的话,除非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如果是14周岁到16周岁的话,除非是严重罪名,否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校园霸凌有相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3名施暴者均已满十六周岁,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过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热点回顾③ 受害者父亲称,事发后女儿将霸凌一事告知班主任被无视,报警后校方以不知情为由推脱责任。

      问题: 事件发生在学校,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发生在校园的霸凌事件,校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的过失,当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使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欺凌造成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学生欺凌,学校应当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学生在学校里,学校要对其尽监管义务,和承担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校方在校园暴力中的责任大小要看校方是否履行对校园的有效管理和对学生打架斗殴是否进行管控制止。该案件中,受害者父亲称,女儿已将霸凌一事告知班主任,却被无视,报警后校方以不知情为由推脱责任,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3名施暴者仍在照常上课,校方并未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案例

      11月9日,湖南初二少年刺伤霸凌者2年后终获无罪。2019年5月17日,湖南湘西州吉首二中,彼时尚未年满15岁的初二少年小蒋,遭到同年级15名学生的殴打。小蒋在混乱中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学生。2020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蒋属于正当防卫,判处无罪。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随后抗诉,认为小蒋不属于正当防卫。时隔两年后,2022年11月9日,上级检察院最终认为,吉首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问题: 遭遇校园霸凌时,在别人动手的情况下,怎么做才是正当防卫?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主要看五要素。以该案为例,要素一:起因条件。事件的起因必须是有人为的不法侵害构成的,该案中,小蒋遭到同年级15名学生的殴打,属于人为的不法侵害,这个时候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自己;要素二: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小蒋是在被殴打的混乱中拿出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学生。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防卫。要素三:针对实际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违法实施人采取措施,不能殃及他人。小蒋刺伤的是围攻他的其中3名学生。要素四:具有防卫意识。作为防卫者,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心怀怨恨,恶意殴打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小蒋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要素五: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小蒋刺伤对他实施暴力侵害的3名学生后,并未再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综上,小蒋的这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记者有话说

      该事件的发生,让记者想到了电影《悲伤逆流成河》里被欺凌的易遥,到最后只能用跳河来自证清白。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些孩子究竟怎么了,不禁想问:这些孩子为何会走上霸凌他人的不归路?学校和家庭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种现象何时能根除?

      其实,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并不是仅靠某一方努力就可以解决的。学校对此类事件的教学不全面性,会导致被霸凌的学生不知道怎样维权。而做出校园霸凌这一行为的学生也存在心理方面问题,而导致心理问题的原因,包括了家庭、社会等各类因素。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霸凌问题,需要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多方努力。只要司法机关、学校、家长、孩子联合起来,共同强势面对校园霸凌,相信一定能够帮助更多的被欺凌者!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1125/24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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