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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立校学费及培训费,是否为超出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私立校学费及培训费,是否为超出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法院:视情况而定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张莉 邱枫红

      “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为了子女的未来,当下不少家长选择送子女去私立学校就读。那么,当离异夫妻对就读私立学校产生分歧该怎么办?学费还需分担吗?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私立学校学费、培训费产生的抚养费纠纷执行异议案件。

      2011年,尤某兰与邱某木经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邱某静由父亲邱某木抚养,母亲尤某兰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3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教育费付至孩子大学毕业为止。

      2019年,女儿邱某静未能如愿考上公立高中,为了孩子能有更好的学习环境、更多求学机会,邱某木选择将邱某静送至某私立技工学校就读。为高考时能报考体育专业,邱某静还另外参加了相关专业训练及考试,邱某木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相关训练及考试费用。

      高考后,邱某木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尤某兰共同承担三年教育支出共计2万余元,但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光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尤某兰以邱某木送女儿就读私立学校、参与专业训练并未与其商量,申请执行的教育费支出凭据仅为微信转账记录和收款收据,而未提供正规发票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教育费。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019-2021年因邱某静学习、训练产生的费用并无明显过高或不合理。且经法院调查取证,邱某木所诉学费、训练费均与实际相符。通过提供教育费发票结算,目的是让抚养子女的一方真实提供支出教育费的依据,不能因没有正规发票就否认该部分事实的客观存在。综上所述,邱某木主张尤某兰承担一半的教育费用,予以支持。经法院释法析理,尤某兰主动撤诉并全额支付教育费用。

      法官说法

      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是邱某静选择就读学费较高的技校,并额外参加收费的专业训练,是否能认定为“合理要求”,作为离异父母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当下,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人们的收入及消费能力稳步提高,离婚协议或判决都是基于当时的情况作出的,未必能满足孩子未来成长所需,因此《民法典》中明确,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是否能认定为“合理要求”,应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该案中,邱某静就读私立技校、参加专业培训,是基于未考上公立高中这一情况,其就读技校收费与当地同类型学校无明显差异,符合实际生活水平,且邱某木已全额先行支付了全部学费、生活费、训练费等相关费用,结合邱某木、尤某兰双方收入情况,相关费用未超出双方负担能力。为了孩子得到更好的发展,为孩子提供相应的教育条件,符合情理,虽事先未达成一致,但仍应认定为“合理要求”,故法院予以支持。

      在生活中,“天价学费”“天价培训费”屡见不鲜,如未成年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教育费用超出了离婚夫妻双方经济能力,双方也未协商达成一致,则法院不会支持另一方承担该笔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1123/24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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