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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定金后却无法过户,谁之过?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支付定金后却无法过户,谁之过?

      法院:是否明知房屋产权归属成焦点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王智裕 张天祺

      房屋买卖却无法过户,因定金问题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武平县人民法院,究竟孰是孰非?日前,武平法院审结了此案。

      今年6月,王女士以86800元的价格,向梁先生购得一间位于厦门的房屋(杂物间),并向其支付定金6800元。后因梁先生未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及买卖,导致其购房目的无法实现,遂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梁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13600元。

      梁先生则表示王女士事前就知道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如果有证的话,厦门12平方米的房屋也不能以86800元出卖,并表明王女士是交完定金后反悔,才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自己不应当返还购房定金。 王女士诉至武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梁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对案涉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为明知,同时该房屋售价远低于当地平均价格,又结合相关证据可知,原告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亦知晓。

      因此,梁先生无法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王女士要求与梁先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

      王女士向梁先生收取的定金6800元应当返还,王女士要求梁先生双倍支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梁先生不返还6800元定金的辩称理由,法院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内容,但该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转让并非无效。

      该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是案涉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致使购房合同无法实现。在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双方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均应清楚了解及介绍房屋的真实情况,以免自身利益受损。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1111/23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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