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提高视力”保健品 吃完无效还发热头晕
法院:退款,十倍赔偿!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林国桢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临,消费者又开始了疯狂购物。其中,各种保健品尤其受消费者欢迎。然而,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商家夸大功效的假货或是“三无”保健品,怎么办?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购物款,并按其购物款十倍赔偿原告。
案情回顾
10月24日,在“双十一”第一波预售开始的当天,南安市民周先生满心欢喜在某网店下单了广告称具有“提高视力”功效的某品牌保健品三盒,共支付900元。
10月26日收到该保健品后,周先生连续试吃了3天,但未见明显成效,甚至有时服用后感觉浑身发热并且头晕。
“亲,这是正常现象,保健品本身没有问题,可以放心服用。”在询问客服得到这样的答复后,周先生仍觉不放心。
抱着怀疑的态度,周先生在浏览器搜索了该品牌保健品,发现搜索出来的信息较少,且大部分均为负面消息,他立马觉得不对劲,截图发给了客服,却没有得到回复。
停止服用后,周先生发现确实系因该保健品导致身体不适。说明情况后的周先生希望退款,但客服以“产品一经使用无法退货退款”为由拒绝了他。
无奈之下周先生来到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900元货款,按货价进行十倍赔偿,共计9900元,并向法院申请对该商品进行司法鉴定。
11月4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商品含量并未达到广告宣传中的叶黄素酯含量,且质量低劣,使用性能失效。于是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网店负责人,仔细向其说明情况,并线上发送司法鉴定书,网店负责人即刻请求法官帮忙主持调解。
“生产经营应以诚信为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本来就不是正途,希望你们诚信整改违法行为,否则就不是简单的退款问题了……”在法官的教育下,网店负责人承认了错误,表示将下架销毁相关产品,并于当天进行了退货款与赔偿。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
“双十一”很快乐,“买买买”需谨慎。在网络购物发展迅速且成熟的今天,消费者不要忘了保持戒备,买前多“三思”,用谨慎细致的眼光挑选商品,谨防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商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注重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夸大其词,不误导欺瞒消费者。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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