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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止矛盾中致一方受伤,如何判定是否正当防卫?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记者 肖赣 通讯员 詹金飞 郑小梅

      案情回顾

      庄某甲不满其儿媳庄某乙提出离婚,遂与其女儿到亲家家里理论。其间,庄某甲母女持砖头在亲家住宅铁门外持续叫骂、敲门。庄某乙的母亲庄某丙隔着铁门用手机拍摄庄某甲母女,庄某甲的女儿便夺走庄某丙的手机并抓伤庄某丙。后庄某丙打开铁门,庄某甲进入住宅,欲追庄某丙时被庄某丙的丈夫拦住,随后,庄某丙的丈夫将庄某甲推到围墙门口,庄某甲拉拽住庄某丙丈夫的衣服,在双方推搡过程中,庄某甲倒地受伤。经鉴定,庄某甲右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官说法

      该案中,如何准确把握和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庄某甲因不满其儿媳庄某乙提起离婚诉讼,到亲家家里闹事。该案中,庄某乙的父母一方面临着他人违背其意愿进入住宅并被辱骂、追打等不法侵害。庄某丙的丈夫将庄某甲推到门外,其行为属于防卫性质并无异议,但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成为该案审查焦点。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补查证据,如针对庄某甲供述是否被庄某丙的丈夫殴打内容前后矛盾遂通过调取完整现场视频、向现场人员核实等方式,证实了庄某丙的丈夫仅实施将庄某甲拉至门外并未有其他附带行为,为准确判定案件性质奠定证据基础。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另外,“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具体到该案中,庄某丙夫妇一方行为表现较为理性克制,并无采取过激行为,主要采取退避行为、言语劝和等方式,而庄某丙的丈夫选择的防卫方式仅是将庄某甲拉到门口处,在庄某甲拒绝并用力拉住其手部时,而将庄某甲的手掰开(或强行将庄某甲推出门外),未“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也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综上,庄某丙丈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后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1031/23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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