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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宁检察:精准监督,向“冒名顶替”虚假诉讼行为说“不”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2020年,威宁县检察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蔡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后,组建“民+刑”专案办案团队,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和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实现刑事、民事检察监督同步推进,监督质效大为提升。近日,蔡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策划的一件冒名顶替虚假诉讼案在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下,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并驳回虚假诉讼行为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郭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其自有的一辆皮卡车抵押给蔡某某借款5万元,蔡某某要求郭某某在空白借条签名、写好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码后收存。郭某某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无力支付剩余借款。蔡某某及其子女便将郭某某抵押的皮卡车进行暴力非正常使用,导致抵押车辆出现严重损坏基废。2018年10月,蔡某某之子李某某(原名蔡某甲,虚报户籍信息骗取名为李某某的户籍登记)以郭某某向其借款6万元没有支付本息为由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2018年11月,经法院调解,被告郭某某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若被告不按期履行债务,则需自2015年4月前以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李某某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

    法院再审后,查明了原审被告借款实为与蔡某某的借款,与李某某之间没有民间借贷交易,李某某虚假户籍信息已被公安机关注销,涉案民间借贷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确认违法等事实,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监督意见,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蔡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来在威宁县从事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部分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为继续取得非法利益,蔡某某等人采取以成员或成员家属为原告,依据虚假事实和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方式继续追收所谓“贷款”。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国家公诉,依法追究蔡某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已查实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监督,全面、充分、有力保护了涉案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规范、有序、良好营商环境守好法律监督岗。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3/539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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