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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首部市域社会治理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1

      9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是自治区首部市域社会治理全局性、综合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

      今年,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部署,将制定社会治理促进条例及时纳入2022年立法计划,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三、四次会议“两审三表决”后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的表决通过标志着首府市域社会治理工作进入法治轨道,有力地提升了我市社会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

      条例共九章六十三条,从政治安全维护、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规定了市域社会治理的路径、方法、手段和具体措施,突出五大亮点: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条例贯彻落实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治理体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基层治理的具体规定中强化党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定社会治理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具体规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社会治理工作机制。在治理主体方面,明确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治理体系落到实处;在区域协同方面,按照自治区党委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呼包鄂乌社会治理区域协作机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总结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完善社会治理“五治”推进,坚持政治引领,依法自治,村居两委依法参与社会治理;重视法治保障,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创建法治乡村(社区);倡导推动德治教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挥智治支撑作用,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应用。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治理实际问题。根据当前治安风险防控的实际情况,对电信网络诈骗作出重点规定,加强预警宣传和安全提示,有效防范、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对物流寄递行为的监督管理,物流运营单位实行安全查验制度;从我市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实际情况出发,关注安全事故高发领域,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燃气安全管理;破解部门壁垒,明确跨部门、跨地区矛盾纠纷的协商处理机制,形成社会治理合力。

      四是夯实基层治理,完善网格化管理规定。加强基层治理网格化体系建设,规定了基础网格和专属网格的划分,实行扁平化治理;构建市、旗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管理架构,形成多网融合、一网统筹的基层治理体系;根据我市基层社会治理实际,规定了网格职能准入制度和动态管理办法,建立网格员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实行绩效考核,明确和细化网格员职责任务。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社会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条例规范的各种类型不依法履职或者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性,作出不同的处理规定:一是对社会治理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等四种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并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其他组织和个人未依法履行社会治理职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通报批评。

      条例运用法治手段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将社会治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创建,对维护首府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切实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cabb/2022-09-30/59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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