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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车质押套路深 疏于审核损失重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1

      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通过租赁汽车质押套现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这其中也体现了汽车租赁公司的防范意识不强,贷款人未全面履行审核义务等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4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归还个人债务,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辆后伪造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利用将租赁车辆质押获取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经鉴定,骗取13辆车价值共计200万余元。所得款项张某某均用于归还债务、支付租金和个人开销,给多家公司及个人造成巨大损失。

      该案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汽车租赁行业应当健全相应审核制度,严格审查租赁人身份信息、信用、品行及实际用车目的。对一人租赁多辆车、多次租赁车辆、久租不还等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租赁人采取拒绝出租、及时收回等措施。并在行业内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最大程度的降低受骗风险。在向他人提供借款时,一定要仔细审核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质押物的权属情况,对借款人提供的难辨真伪的相关证件,可以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查询核实,对于来历不明、手续不全的车辆,拒绝提供借款。

      法条链接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

      (四)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59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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