ー、修订背景
2017年,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水价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7号,简称《通知》),明确了本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34号),要求已完成改革的省市巩固拓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建立促进农业节水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改革。统筹考虑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我们拟延续原《通知》确定的各项机制和措施,对部分内容适当修订后继续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原因
1.部门名称更新。2019年,原“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称调整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因此,拟调整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印发。
2删除农业用水具体定额标准。2019年,市水务局印发了《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沪水务〔2019]1408号),发布了新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因此,拟删除农业用水定额的具体规定,仅保留“农业用水定额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
相关稿件 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水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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