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家庄至衡水等4条段高速公路试行收费标准的请示》(石高呈〔2022〕68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家庄至衡水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22〕143号)、《关于同意西柏坡至阜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8〕155号)、《关于同意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8〕170号)、《关于同意天津至石家庄国家高速公路石家庄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20〕141号)等规定,现将石家庄至衡水高速公路京港澳互通至藁城屯头互通段等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
(一)鉴于石家庄至衡水高速公路、西柏坡至阜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天津至石家庄国家高速公路石家庄段等4条段高速公路按项目包开展社会人招标,统一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其车辆通行费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二)鉴于石家庄至衡水高速公路正在建设中,项目包尚未完成全部投资,不具备制定正式收费标准的条件,该项目包所属的石家庄至衡水高速公路京港澳互通至藁城屯头互通段、西柏坡至阜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天津至石家庄国家高速公路石家庄段暂按试行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车型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要求,分别按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三个系列分类;试行标准如下。
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元/车·公里)
车型分类 | 客车 | 货车/专项作业车 |
一类 | 0.50 | 0.50 |
二类 | 1.00 | 1.09 |
三类 | 1.50 | 1.48 |
四类 | 1.80 | 1.87 |
五类 | - | 2.18 |
六类 | - | 2.44 |
(三)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客车、摩托车按照同路段1类客车收费标准执行。
(四)6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计费规则进行计费,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出台的通行费减免政策;要使用合规票据,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待本项目运营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请你公司按规定程序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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