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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1

      陕发改价格〔2022〕2122号

      

      省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6〕488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费收费标准

      (一)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4500元/例,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3500元/例。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3900元/例。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鉴定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陕发改价格函〔2021〕14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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