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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煤中长期合同贸易企业代理行为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1

      陕发改运行〔2022〕2087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电煤中长期合同贸易企业代理行为,确保电煤中长期合同足额履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要求,结合实际,现对电煤中长期合同中有关贸易企业代理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贸易企业准入资格

      (一)推荐要求。必须分别由煤炭生产、电力企业(各3家以上)书面推荐,且衔接资源总量超过20万吨,并纳入陕西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平台监管。

      (二)签订履约承诺书。在陕西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平台上传诚信履约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陕西”网站公示,承诺承担与煤源企业相同的履约义务,并100%严格履约。

      (三)企业自愿申报。贸易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具体认定由省煤炭运销协会、陕西煤炭交易中心负责并报我委备案。

      二、合同签订范围

      对确实无法直接供应和衔接资源的小煤矿、小电厂、小规模居民供热企业,可通过国家重点保供贸易企业、符合要求的贸易企业、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代理签订合同。

      三、合同签订及履约要求

      (一)严格规范合同签订。贸易企业需与煤炭生产企业、电力企业、运输企业、公共信用信息部门签订“五方合同”。合同签订要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对不符合签订要求的贸易企业、以及合同签订中要素不全或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将予以撤销或督促重签、改签。

      (二)严格执行价格机制。贸易企业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服务费用(实际物流支出和不超过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4%的代理服务费)后,折算的出矿价应在有关政策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内。

      (三)严格监管合同履约。贸易企业要严格按照“欠一补三”合同条款执行,存在不履约行为的,在执行有关惩戒措施基础上,禁止今后开展电煤中长期合同业务。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重点加强贸易企业签约履约全过程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予以惩戒。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煤炭贸易企业,由申报主体自愿申请,任何机构、单位不得强制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报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可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于11月29日18时前向省煤炭运销协会提交。

      (三)省煤炭运销协会要严格把关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最终名单于11月30日18时前报我委备案。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李想 13488268003

      省煤炭运销协会范宏伟 1357264445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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