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经研究,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各级疾病控制预防机构不得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具有资质的疫苗接种单位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5元/剂次,服务内容包含诊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及消毒材料)及接种信息服务等。除此之外,接种单位在提供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四、省卫生健康委应切实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建立健全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制度。
五、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599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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