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规定,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每人每月1720元的基础上增加15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870元。
二、经费分担。调整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仍由省、市、县(区)财政按7:2:1比例负担。2022年8月至12月提标所需经费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市、县(区)财政负担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确保尽快发放到位。厦门市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mzt.fujian.gov.cn/gk/tzgg/202211/t20221107_60391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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