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疫情防控下困难群众救助服务工作,主动公开救助政策,畅通救助渠道,确保特殊时期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得到相应救助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
(三)临时救助。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申请临时救助。疫情期间,以下三类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金:1.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2.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3.因疫情滞留临时遇困人员,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享受临时救助金或物质救助。
(四)关爱照护和物质救助。对疫情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年人、居家隔离的独居老人、家人被隔离收治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无人照料的留守(空巢)老年人等,可给予关爱照护或物质救助。
二、救助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本人向当地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二)特困人员救助审批程序。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当地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本人向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社区嘎查(村)提出申请,由所属乡镇(街道办)实施临时救助。
(四)关爱照护或物质救助审批程序。本人通过居住社区、村(居)委会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三、求助渠道
(一)可通过微信搜索“内蒙古民政”微信公众号,在下端菜单“便民服务”栏,点击“自主申报”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可拨打当地12345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独居老年人照护服务。
(三)可登录“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在“主题服务”栏最下端的“公共服务”中,点击“各地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查询当地办理热线,反映情况、提出需求。
(四)可向居住地所属社区、嘎查村社会救助协理员直接反映情况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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