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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刷单骗局牵出跑分“天团”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24

      刷单骗局牵出跑分“天团”

      

      “跑”得了分 ,跑不了人!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刷抖音偶然获知赚“外快”的渠道,以为能白赚一笔,殊不知已落入电信网络诈骗的圈套,钱没赚多少,反被套入21万元。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暗藏在背后的跑分团伙浮出水面……近日,经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涉跑分团伙8名成员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 刷抖音做任务不赚反亏

      

      2021年12月的某一天,家住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的刘某,在家里玩抖音时被人拉进了一个抖音群。抖音群内,有人发了一个微信账号,称加微信可以赚钱。

      

      闲来无事的刘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加了这个人的微信。将信将疑的刘某试探着完成了几单任务,果真收到了一二十元的“劳务费”。尝到甜头后,刘某彻底放下了戒备,“野心”逐渐膨胀,不断接起客服发的任务。

      

      就在刘某沉迷于做任务赚钱时,对方在微信上告知其可以下载UC浏览器和一款名为“佳乐”的App,并声称可在“佳乐”App上自己接任务做,随后给刘某发来了一个“佳乐”App的客服账号。

      

      刘某加上客服后,开始接一些关注抖音账号的任务,做了几单后,“佳乐”App客服便让刘某在佳乐App上充值买文字,告知其这样会挣得多一些,还有20%的提成。

      

      完全没有意识到已渐渐落入圈套的刘某,在客服的指导下进行了充值操作。然而,当刘某按照客服的要求做完大单后,页面却突然显示系统异常。客服告诉刘某,如果需要提现则要缴纳10万元。2021年12月29日11时21分,刘某通过手机银行向一个户名为祝某鑫的平安银行账户转了一笔5000元的资金,随后又在客服的指导下先后转出了21万元到其指定的银行卡上。

      

      然而,转出了21万元仍然不能提现,刘某这才反应过来,自己可能遭遇了电信网络诈骗,遂立即前往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花源派出所报案。

      

      今年1月4日,新津警方将祝某鑫挡获。随后,警方再接再厉,于1月6日陆续将侯某、宋某强、邱某、樊某强、徐某桃、何某灿、徐某铜(另案处理)、王某鹏挡获。

      

      ■ 跑分“天团”6人有前科

      

      归案后,侯某、徐某桃、邱某、何某灿、樊某强、宋某强、王某鹏、祝某鑫8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12月以来,侯某、徐某桃、邱某3人为谋取高额提成,在成都市武侯区、双流区等地租用日租房,收集、利用他人实名注册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

      

      据侯某交代,2021年12月中旬,徐某桃和邱某邀约其参与跑分转账洗钱。随后,3人便联系好上家,准备到成都一起挣钱过年。12月28日开始,侯某便开始参与转账洗钱,在成都高新区和双流区找日租民宿不停换地方开工。

      

      侯某主要负责联系中介,并根据中介提供的卡主联系方式对接卡主。侯某将卡主带到民宿后,使用卡主的手机银行进行转账,并将操作的即时信息通过工作机反馈给上家。转账后,邱某则拿现金与侯某及卡主结算提成。

      

      上家给1.4%的酬劳,卡主和中介总共得0.8%,剩下的0.6%由侯某等人平分。邱某和徐某桃每天给侯某底薪,再根据其每天刷流水量的多少来计算提成。几次跑分下来,侯某总共得到八九千元好处费。

      

      据警方查明,侯某、徐某桃分别先后于2021年12月29日组织邀约樊某强,2022年1月3日组织邀约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何某灿,1月6日组织邀约宋某强加入,分工合作,通过在网上订日租房、接人、守人、操作转账等方式为转移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资金提供帮助。

      

      2021年12月28日,王某鹏在明知他人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从重庆市到成都市双流区一民宿日租房内,采用隐蔽手段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手机银行提供给邱某、徐某桃、侯某等人频繁转账,供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转移涉案资金。经鉴定,王某鹏银行账户转移涉案资金45万余元。事后,王某鹏从中获利1000余元。

      

      2021年12月29日,祝某鑫在成都市双流区一民宿日租房内采用隐蔽手段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手机银行等账户提供给侯某、徐某桃、邱某等人频繁转账,供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转移涉案资金。经鉴定,祝某鑫银行账户转移涉案资金43万余元。事后,祝某鑫从中获利2400余元。

      

      据统计,侯某、徐某桃、邱某3人参与转移涉案资金共146万余元,何某灿参与转移涉案资金共120万余元,樊某强参与转移涉案资金共101万余元,王某鹏参与涉案转移资金共45万余元,祝某鑫参与转移涉案资金共43万余元,宋某强参与转移涉案资金共14万余元。

      

      今年1月28日,侯某等8人被新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办案机关还查明,侯某2015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荣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徐某桃于2006年8月、2008年12月、2018年3月、2020年11月先后4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荣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最近一次刑满释放时间是2021年9月;邱某于2009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何某灿于2021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新津警方刑事拘留的时候尚在取保候审期;樊某强于2011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2年12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2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简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1年11月10日才刚刑满释放;宋某强于2014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荣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荣县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案发期间,王某鹏系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2018年9月入学,2022年6月毕业。

      

      事发后,祝某鑫主动退还赃款,并向被害人刘某赔偿5000元,取得其谅解。

      

      ■ 8名团伙成员均获刑

      

      近日,新津区检察院以侯某、徐某桃、邱某、何某灿、樊某强、宋某强、王某鹏、祝某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新津区法院提起公诉。受理该案后,新津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新津区检察院检察长阮毅、检察员瞿仕海出庭支持公诉。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徐某桃、邱某、何某灿、樊某强、宋某强、王某鹏、祝某鑫为谋取高额提成,在明知他人资金来源违法的情况下,采用隐蔽方式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等频繁转账,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转移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侯某、徐某桃、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灿、樊某强、宋某强、王某鹏、祝某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徐某桃、樊某强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徐某桃、邱某、何某灿、樊某强、宋某强、王某鹏、祝某鑫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强、王某鹏、祝某鑫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新津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8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不等,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1223/2682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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