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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苏白尔”灶具 你侵权了!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24

      “苏白尔”与“苏泊尔”,一字之差,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厂家将销售方告上法庭,最终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

      

      成都某电器经营部销售的一款灶具,在外包装纸箱上印有“苏白尔”字样,灶具正面左上角贴有中英文一体的商标标识,其英文与苏泊尔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汉字只有中间的“泊”字为“白”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所售商品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被告则认为销售的是“苏白尔”灶具,未侵犯“苏泊尔”商标权,且即使侵权,原告应去起诉“苏白尔”灶具的生产厂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商品的标识除了汉字“白”与原告的“泊”字为近似字且发音接近,英文部分完全一致,且为同一类产品,可以认定案涉“苏白尔”灶具为攀附知名品牌的侵权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苏泊尔”在家电行业是家喻户晓的品牌,被告作为多年从事销售、维修家电的专业经营者,应当具备区分品牌商标的能力,并通过正规途径采购货源。被告采购及销售“傍名牌”的侵权商品,可能使消费者因混淆“误认”而购买不正规商品,导致原告失去部分潜在客源或遭受商誉损害。

      

      法官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经营规模、销售价格、涉案商标的声誉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合理费用等多种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赔付,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常有被诉销售者感到委屈,认为自己销售商品的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只是“相像”不是完全相同,不应属于侵权。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商品,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销售者抱怨名牌大公司应该去告生产厂家。但案件中,销售者往往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凭证,侵权商品外包装上印有的生产商要么是冒用他人字号,要么是胡乱虚构,权利人起诉生产者存在一定困难,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对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但并不免除销售者的责任。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1220/2680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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