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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收购野生小熊猫 获刑并禁业5年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24

      日前,成铁中院公开宣判韦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的7名被告人因非法猎捕、运输野生小熊猫获刑,养殖场负责人韦某被判令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与野生动物利用相关的一切活动。

      

      ■案情回顾

      

      被告人韦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承诺以4000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野生小熊猫。吕某邀约被告人毛某华、毛某清、毛某强等人猎捕、运输野生小熊猫9只。后来,韦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其生物整体价值为4万元/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韦某未经行政审批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吕某伙同毛某强等人非法猎捕、运输野生小熊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法院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1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不等。同时对韦某发出从业禁止令,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与野生动物利用相关的一切活动。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连带承担生态价值赔偿金36万元。

      

      ■法官说法

      

      记者注意到,此次判决中,法院不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还发出了从业禁止令。严惩的背后有何考量?

      

      据了解,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存在“从业禁止”之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对特定犯罪行为人适用的“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结合本案案情,承办法官徐晓双告诉记者,被告人韦某有前科,且作为养殖场的负责人,以养殖场具有合法资质为幌子,谋取个人非法利益,非法收购野生小熊猫,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为防止其再次利用职业便利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因此判处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的立法目的是将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的人员,从特定的职业领域或行业中清理,避免其利用特定职业再犯罪。”徐晓双进一步解释说,“‘从业禁止’的本质是法院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对其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1216/2679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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