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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读《数据二十条》感想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25

      (姜奇平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

      当前,数据向大型企业集中,为产业、企业创新发展贡献了诸多成果,但同时带来一些挑战。如何使大型数据企业从海量用户数据中取得“盈余”的同时,能够勇于善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促进和带动社会公共利益和共同富裕的发展,政府需要在保障公平方面,发挥引导调节作用。

      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本质上是在数据使用上建立责权利的统一。纠正利大而责小,利益与责任不对称的问题。

      大型数据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主要应体现在保障帮扶弱势群体,弥合社会数字鸿,共创协调、绿色、包容的可持续社会价值。这是健全数据要素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的重要方面。

      数据要素收入分配有多种形式。首先是面向弱势群体,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具体来说,要推进数据要素等通用性资产的有偿共享。在这一过程中,平台的社会责任应体现在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上,例如在会员费、使用费上,对可以确定的弱势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也可以突破雇佣制的局限,采取合伙制、合作制等共享经济的方式,实现共享、共创、共赢。

      可以将基于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的数据生产资料共享称为零次分配,它保障的是结果公平之前的机会公平,可以用不伤害效率的方式促进公平。

      其次,是在结果公平方面,在一二三次分配中,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与扶持。比如,可以在一次分配中,对创造性劳动,给予成本(工资)之上的分成;在二次分配中,促进实现数字技术、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和就业市场的“再平衡”;在三次分配中,直接开展帮扶弱势群体,持续提升其数字技能的公益与慈善行动,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经济提供了以市场化方式将外部性加以部分内部化的生态模式,也就是按市场化原则、商业化方式,实现有偿共享生产资料与有偿搭便车。把社会责任与商业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应鼓励这种探索。例如,共享经济按使用效果收费,无效使用不交费,在商业模式允许范围让双创人员搭便车,使这些双创人员在经营失败后,不需要背上债务负担,也不会给银行带来坏帐,这是企业尽社会责任的一种新形式。


    原文链接: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212/t20221220_1343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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