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价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2015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天然气门站弹性价格机制,实行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季节性浮动调整。近日,我委结合中石油等上游供气企业调整2022年采暖季(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下同)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和中心城区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统筹考虑近期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迎峰度冬天然气供应保障,经报市政府同意,近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2022年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 1435号),明确了2022年采暖季(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下同)中心城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采暖季价格及执行时间
(一)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为促进工商业有序复工复产复市,缓解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延后2个月调整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即2022年11月、12月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格执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2.576元调整为3.100元,每立方米上调0.524元。
(二)采暖季期间,居民及低保户用气、特困人员用气、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不作调整,CNG原料气、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均按现行分类价格执行。
三、其他事宜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工业、商业、集体实际用气量执行调整后的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对于2023年1月1日前预购气量的工业、商业、集体用户,在采暖季期间,中心城区各城市燃气企业应按照此次调整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以及采暖季实际用气量与用户结算。
(二)中心城区各城市燃气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力服务于抗疫保供稳增长。此次应疏导而未疏导的城市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将纳入后期天然气价格统筹统算。
(三)按照价格分级管理权限规定,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以外公共管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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