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政系统开展“惠民生、解民忧、暖民心”困难群众关爱帮扶八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近日内蒙古兴安盟民政局联合公安、卫健委、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如何开展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
一是要加强部门联动持续做好街面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街面巡查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依托领导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合力做好街面巡查救助工作。各地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要劝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并按要求填写交接表,配合救助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要协助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和诊断;对不愿到救助机构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要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食品、衣物、保暖用品和防疫物资,留下详细求助方式。要在夜间、降温时段、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节假日等特殊时间加大巡查频次,重点巡查车站、繁华街道、地下通道、桥梁涵洞、废弃房屋、在建工地、公用电话亭、城乡结合部等流浪乞讨人员容易集中的地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
二是要建立机制落实特殊人员救助工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复杂,多数为患有精神障碍、智力残障、传染病、无自理能力等各类特殊人群,对于不同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对应的救助和处置办法。《通知》要求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机构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诊治,对于其中有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危险的,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并协助公安部门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治。求助人员为疑似传染病人的,救助机构应当按照属地防疫要求将求助人员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处置和救助。求助人员为疑似患有多重疾病人员的,应首先由精神病专科医师评判,并指导送往相应医疗机构继续诊治。各地卫健部门有责任协调收治工作。求助人员在醉酒或疑似吸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报警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待人员醒酒或状态稳定后按照规定护送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或到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三是要密切配合稳妥做好落户安置工作。《通知》要求对在救助机构、托养或合作医疗救治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做好落户安置工作。救助机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落户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落户安置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安置地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提交的落户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时间为20个工作日。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反馈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指定专人持公函和《申请表》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户籍的调查结果函》;对事后查明受助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协调恢复其户籍,注销流入地户籍。对已办理户口登记的受助人员,救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安置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属于其他社会保障范围的,要及时落实相关政策。救助机构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受助人员移送有关安置机构,清点交接寄存物品,与安置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完成档案存档工作。
四是要依法依规做好完善救助档案工作。《通知》要求,各地救助机构要做好救助档案登记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救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身份信息、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最晚不得在其入站后超过24小时,并及时生成《求助登记表》。属于归档范围的救助文件材料应当在救助工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救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受助人员为未成年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长期滞留已安置人员的,救助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受助人员在救助期间死亡的,救助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期限从救助完毕或者决定不予救助后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照片、音像档案的保管期限与相应的纸质救助档案的保管期限相同。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街面救助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工作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6个月。以上资料存在争议的,应该保管2年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五是要压实属地责任做好定期回访工作。《通知》要求旗县市民政部门要畅通返乡渠道,协助做好辖区流出对象的返乡和安置工作,对辖区户籍人口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流出地救助机构对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要进行定期回访,掌握了解回归安置情况。原则上回访频率不低于每年两次,回访期不少于两年。发现返乡人员生活困难未解决、帮扶政策未落实、相关权益受侵害等情况应将情况报告所属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情况以函告形式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切实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兴安盟各相关部门将继续结合职责以及工作实际,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救助管理工作合力,着力解决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救助救治、接送返回、落户安置等突出问题,做到分工明确、任务清晰、保障有力,切实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流浪乞讨人员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以及社会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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