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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他人投保亦可执行 未及时履行强制扣划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31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线上召开“人身保险合同执行机制”新闻通报会,通报执行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卫某诉张某信用卡借贷一案,朝阳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卫某本金19 000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因张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卫某向朝阳法院申请执行。

      经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年金保险(分红型),累计缴纳保费5万余元,除此之外,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该保险的投保人为被执行人张某,被保险人为张某及其子甘某,受益人为张某及其法定受益人。法官先行前往保险公司将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冻结,因本案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中不仅有张某还有其子甘某,考虑到甘某年幼,为合理保障受益人的权益,法官给予了被执行人张某15日履行期限。张某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法官强制扣划该保险的现金价值19000余元,并将该款项发还卫某,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保险现金价值能够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为他人利益的合同,冻结或扣划该类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

      本案中,考虑到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享有预期的保险利益,且特殊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若强制退保或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法官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履行期,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兼顾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实现执行效果最大化。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212/t20221226_1644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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