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是民事案件,要钱没有,大不了被拘留15天。”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12月26日,蓟州区法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一被告因此领刑。
2015年6月,蓟州区法院判决张某、赵某偿还王某借款6万元,后张某、赵某不服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张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报告财产义务,且在执行期间银行流水显示其有稳定收入,足以清偿债务。法院曾于2019年4月对张某拘留15日,但至2021年1月底公安机关立案时,张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蓟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张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从宽处罚。据此,蓟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在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决不能因为“不服气”就拒绝履行已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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