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正负面清单及运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具有员额检察官身份的院领导如何发挥好“头雁”作用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在明确入额院领导办案方式、作为主办或者独任检察官所应履行的办案职责的基础上,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程序性案件”“轻微简易案件”等进行了细化,并对“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做了进一步界定,明确了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案件的具体类型。
《办法》根据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不同职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对入额院领导办案总数量、作为主办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重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数量标准进行了明确,特别是针对基层检察院办案力量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分大、中、小三类分别确定了数量标准。同时,《办法》对入额院领导分案的规则、程序、数量统计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入额院领导办案的考核与通报。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陕西省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发挥入额院领导在司法办案中的带头、示范、引领作用,以“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活力,为推动陕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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