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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履行困难”并非“履行不能”

    来源: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31

      

      新冠肺炎疫情牵动每个人

      对社会生产、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

      很多合同义务不能正常履行

      引发了不少合同纠纷

    网络图片

      法院判决

      昌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应当以欠付货款为基准,按月利率5‰承担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后,建设公司认为受疫情影响,公司处于停工状态,未支付货款系由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故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提出上诉。

      二审中,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耐心释法,告知建设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均应依法诚信经营,信守合同,任何一方如果违约必会为自身的违约行为付出代价。并且商砼公司已经自行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了酌减,疫情之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影响,建设公司不能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而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积极引导下,建设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且该案现已经自动履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因疫情防控措施原因导致无法交付,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本案系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2-09/22/content_40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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