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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有关电价及收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3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规范自备电厂管理,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均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和我省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系统备用费。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报装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标准按我省两部制输配电价中基本电费执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用户基本电费不得重复征收。

      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三、上网电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后,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按交易规则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开展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通过交易方式形成;暂未达成交易合约的,可纳入电网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其上网电价:对于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参考当月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执行;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余热、余压、余气等)机组,按照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基准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执行。

      四、市场化购电。拥有自备电厂但无法满足其自身用电需求的企业,按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后,可视为普通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市场化购电或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bdrc.hebei.gov.cn/web/web/jgjg_jgzcfg/2c947384855b4f31018561ab7dfb76b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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