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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四中院裁定执行韩国法院民商事判决 系北京市范围内首例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07

      

      日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执行案件”的工作成效,并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其中一件为“某工学株式会社与某商贸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大法院民事判决执行一案”。

      某工学株式会社与某商贸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申请人某工学株式会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某商贸公司对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注册号为第XX号的“XX”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注销、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质押登记。

      经审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工学株式会社要求承认韩国大法院民事判决并要求执行部分判决内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承认韩国大法院的判决,执行韩国大法院作出并生效的XX撤销商标权登记及XX损害赔偿判决中所确认和维持的某商贸株式会社须向某工学株式会社履行就所记载的登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商标权履行商标权转让登记手续。

      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命令执行韩国大法院判决,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协助将“XX”商标的商标权人变更为某工学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最终按照法院的协助执行内容将“XX”商标的商标权人变更为了某工学株式会社。

      【执行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XX”商标的商标权人变更为了某工学株式会社,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此案为北京市范围内首例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且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行为执行,以知识产权变更为执行对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在全国亦无先例。

      我国与韩国之间尚未缔结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双边条约,也未共同参加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面对申请依据了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法院依职权进行外国法查明,并参考申请人提供的韩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从事实上认定我国与韩国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依据民诉法规定,法院审查后认为韩国大法院作出的判决未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裁定对该韩国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该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涉及到韩国企业注册商标的变更,及时审结、执结案件保障了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注册商标权益的有效实现,促进了司法领域中外企业知识产权同一保护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国际投资和营商环境的改善和提升,相关外国企业对于北京四中院承认和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均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誉。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背景下,北京四中院依据互惠原则,积极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在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使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得到巩固和发展,提升了我国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国际公信力,向国际社会展示了公正高效权威以及开放包容的国际司法形象。

      【专家点评】点评人:曹诗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在三个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是依据互惠原则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二是北京市范围内首例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三是国内首例以知识产权为执行标的的外国法院判决司法协助案件。

      在我国与韩国之间尚未缔结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双边条约,也未共同参加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北京四中院勇于担当和创新,适用互惠原则依法承认和执行本案韩国法院生效判决;同时,在立案审查阶段保全了案涉商标,然后在裁定立案执行后完成商标过户,充分保证了执行的效率和效果。本案体现了我国开放包容的大国司法姿态,使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得到巩固和发展,为中国更高层次更大深度的开放,以及更广泛的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可以信赖的法律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1/t20230103_1644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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