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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输了官司还要支付补偿金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07

      邛崃某家具公司员工因不满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选择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1月5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判决该家具公司支付辞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158.62元。

      

      2017年5月,毛某英应聘到邛崃某家具公司从事库管工作。2022年4月28日,该公司向毛某英出具了一份《待岗通知书》,表示因公司订单减少,经济形势持续低迷,毛某英所在岗位已无工作可以安排,让其2022年5月1日到公司人力行政部待岗学习。2022年5月5日,因上一份劳动合同到期,该公司与毛某英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依旧是库管。待岗学习期间,公司按照每月1970元给毛某英发放工资。

      

      2022年6月28日,某家具公司通知毛某英次日起到客服部库管岗位上班,薪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毛某英认为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不符合规定,于6月29日向公司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表示由于比原来的薪资降了1000元,若是调岗后薪资保持不变,则愿意接受安排。最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毛某英向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11月,邛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邛崃某家具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毛某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8158.62元。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随即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予向毛某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邛崃某家具公司单方降薪导致毛某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应当向毛某英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7年5月,毛某英的工作年限应当是2017年5月至2022年7月27日,累计5年3个月,计算系数为5.5。根据双方都认可的毛某英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119.75元,法院认定该公司应向毛某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补偿5119.75元/月×5.5个月=28158.62元。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邛崃市法院近日作出前述判决。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106/2689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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