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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条上署名少写一个字 钱能拿回来吗?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07

      欠条上署名少写一个字 钱能拿回来吗?

      

      法院判决:证据不足,原告败诉

      

      一份《欠条》原件,一份《借条》复印件,两份债权凭证上的签字均比被告的真实名字少一个字,虽然《借条》载明了“欠款人”的身份证号,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两份债权凭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原告因证据不足败诉。

      

      2017年3月9日,方某向新都区某门窗加工厂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方某欠新都区某门窗加工厂货款26000元,于2017年3月25日先支付6000元,2017年4月15日支付5000元,4月30日支付5000元,5月15日支付5000元,5月31日支付5000元。欠款人处手写“方某”“2017·3·9”字样。

      

      新都区某门窗加工厂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载明“今欠新都区某门窗加工厂货款26000元,承诺于2021年6月份之内还清全款。欠款人处手写“方某”“身份证:340******* 03254412”“2020年11月18日”字样。新都区某门窗加工厂称《借条》原件已遗失,《借条》复印件和《欠条》中载明的“欠款人:方某”即为被告方某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方某平向其支付货款2.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新都区某门窗加工厂提供的《欠条》原件和《借条》复印件均载明“欠款人:方某”且其称《借条》原件已遗失仅有复印件,即使《借条》复印件上载明了方某平的身份证号码信息,但鉴于《借条》复印件不具备证据的基本形式,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新都区某门窗加工厂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欠款人:方某”就是本案被告方某平。其次,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在新都区某门窗加工厂与方某平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新都区某门窗加工厂未能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买卖交易方式或交易习惯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最终,新都区法院驳回了原告新都区某门窗加工厂的诉讼请求,新都区某门窗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成都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交易双方在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供货方通过《欠条》主张买受人支付货款,当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并非以真实名字签署收货单、对账结算单或者出具货款欠条等凭证材料时,供货人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签署的非真实名字确系买受人本人亦即案件被告,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特别提醒

      

      货款《欠条》作为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重要凭证,应当严谨规范书写,买受人向供货人出具货款《欠条》时应当载明欠款人的身份证号,供货方应当尽量当场核实买受人身份证件与其本人是否一致,避免后续因买受人不及时全面支付货款进入诉讼程序时陷入被动状态。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0104/2689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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