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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问题的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07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问题的补充规定》(渝公规〔2022〕12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于2022年12月28日印发实施。现将《补充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和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1月,市公安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公规〔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针对细则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司发〔2022〕23号)、《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2〕21号),对相关户口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二、文件制定经过哪些过程?

      答:该《补充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起草,按程序向市级相关部门、市公安局相关警种、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合法性审查,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经市公安局2022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2月28日印发施行。

      三、《补充规定》对《实施细则》的哪些内容进行了调整?

      答:(一)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明确了符合规定在社区(村)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公民私自捡养弃婴(儿童)、公民与身份无法核实妇女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且亲子鉴定结果不支持生物学父子(女)关系的子女、公民私自收留的难以认定身份的妇女,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议”方针共同研究,统筹解决落户、监护、救助等问题。

      (二)对公民因被拐卖等特殊原因造成重复户口的注销问题进行了调整。公民因被拐卖等特殊原因造成的重复户口,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保留其原籍真实户口,注销其在长期居住生活地登记的重复户口。取消了《实施细则》中本着“方便群众生活、尊重个人意愿”的注销其原籍户口原则。

      (三)对公民户口姓名变更要求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公民申请变更户口姓名,应当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取消了《实施细则》中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情形。

      (四)对查询人口信息规定进行了调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由“涉案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查询服务”调整为“涉案当事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查询服务”。明确查询程序、所需材料、档案管理等要求,按《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2〕21号)文件办理。

      四、申请办理哪些户口情形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答:向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时,应当提交办理户口的证明或证件但因不便或无法提交等原因,经公安机关告知有关要求,申请人可对相应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公安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或证件有:迁出地已办理的迁入落户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已办理的户口迁出准予迁入证明、迁出未落户在迁出地恢复户口应提交的原迁出户口迁移证、变更户口兵役状况的服兵役证明和核发居住证需要的居住地住址证明。

      五、补充规定还明确了什么内容?

      答:(一)高校毕业生毕业落户时,不再提供就业报到证。

      (二)符合人才引进、务工经商等条件申请落户,其就业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原则上以在居住地派出所落户为主。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gaj.cq.gov.cn/zwgk/zcjd/wzjd/202301/t20230104_11450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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