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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07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储备粮公司、重庆粮食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质量安全监管,今年以来,市食药安办和市粮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渝食药安办〔2022〕3号),市粮食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粮发〔2022〕122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渝粮发〔2022〕178号),请遵照执行。为严把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关,严格实施粮食收购入库每批次质量安全检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粮食收购入库每批次质量安全检验

      市储备粮公司、重庆粮食集团和涪陵区、石柱县、奉节县、巫溪县、城口县发展改革委要督促下属或辖区内粮食收购企业按照渝食药安办〔2022〕3号、渝粮发〔2022〕122号和渝粮发〔2022〕178号要求,严格对收购入库粮食进行每批次质量安全检验,严防陈粮、超标粮食掺杂新粮入库。同时,要组织粮食收储企业对2022年以来已收购入库粮食实施每批次质量安全检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并加强督查督办。

      二、加强对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收购监督检查中,要对收购粮食是否进行每批次质量安全检验、将重金属镉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纳入必检项目情况加强检查。同时,要按照《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规定,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的定期巡查(原则上,至少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将粮食收购入库每批次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情况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具体可根据储备粮食轮入轮出、新粮收购时间安排,加大巡查批次。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监督检查不深入问题”整改,认真深入开展检查,坚决杜绝例行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现象。

      对2022年以来粮食收购入库未执行每批次质量安全检验的行为要责令整改,市储备粮公司和重庆粮食集团和涪陵区、石柱县、奉节县、巫溪县、城口县发展改革委应对具体收储企业实施问责追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重庆市粮食局

             2022年11月30日        

      (联系人:蒋玫;联系电话:67575764)

      

      文件下载:

       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docx


    原文链接:http://fzggw.cq.gov.cn/zwgk/zfxxgkml/zcwj/qtwj/202212/t20221206_11359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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