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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护春运 法官巧解返乡路上的法律风险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0

      

      临近春节,不少小伙伴已经或者正准备踏上回家团圆的返乡路,一年一度的春运拉开序幕。今年的春运与往年略有不同,是疫情放开后的第一个团圆年。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份春运法律小贴士,祝大家平平安安回家,团团圆圆过年。

      案例分析之拼车篇

      案例:小王和小李既是同事又是老乡,恰逢春节返乡之时,二人相约一起开小王的私家车回老家,共同分摊油费。然而,在回家路上,小王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车辆受损,小李和小王都有不同程度的身体受伤。在此情况下,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释法:每年春运,总有不少归乡人因买不到票等各种原因选择与他人拼车回家。这种交通方式既节省了路费又方便快捷,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青睐。但其中的法律风险却极易被忽略。

      我们先分析一下上述案例,小王和小李共同拼车返乡的行为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搭载,不属于非法营运,其应为法律上规定的“好意同乘”。

      何为“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个民法概念,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1年,“好意同乘”规则作为增设条款,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好意同乘”三大特征:

      一、无偿性。“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即基于乘车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而进行的同乘行为。既可以是偶尔下班无偿搭乘同事的顺风车,也可以是过年返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拼车行为。

      二、双方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三、不同目的性。“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同乘人与好意人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好意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人为了便利而搭乘好意人的车辆,好意人所驾驶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行驶,是在实现自己目的的同时兼顾同乘人而进行的顺路捎带行为。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这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责任,也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更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示:

      春运期间拼车返乡,搭车人应先了解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和技术、车辆状况等。车主或驾驶员一旦同意别人搭乘,应负起注意安全、谨慎驾驶、将搭乘人员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另外,拼车时一定注意切勿疲劳驾驶、超载运行。

      案例分析之霸座篇

      案例:春节将至,小王终于搭上了返乡的列车。拿着车票的他却发现自己的座位被别人霸占了。霸座人以“在哪里坐不都一样”为由拒绝更换座位。在此情况下,小王能够坐回自己的座位吗?

      释法:最近几年,霸座行为频发,让人深感无奈。某些霸座的人法律意识淡薄,觉得只是换一下座位有什么关系,却不清楚霸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何为“霸座”:

      “霸座”,实际上就是没有按自己车票对号入座。那车票是什么?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讲,车票就是合同,客运部门向旅客出具客票之时,双方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民法典专门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也就是说“时间”“班次”“座位号”这三个要素任何一个都不能违反。

      “霸座”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仅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而民法典对其中的“有效客票”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霸座行为不仅涉嫌侵害他人对座位的使用权,如果扰乱公共秩序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法官提示:

      “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在这里还需提醒大家,一张小小的车票、船票、机票,承载着旅客和运输部门的权利义务,作为旅客应当按有效客票对号入座,作为运输部门也应为旅客安全有序出行提供有效保障。春运归乡本是一件欢欢喜喜之事,切莫因旅途中小小的不愉快延误回家的路。

      案例分析之施救篇

      案例:在返乡的飞机上,一名乘客突然出现了身体上的不适,作为医生的小王开始犹豫起来,要不要表明身份进行救助?如果救助过程中出现了意外自己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释法:近几年,“扶不扶”“救不救”等关键词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导致很多人看到老人倒了不敢扶,遇见他人发生危险不敢救,一度造成大众困扰。而民法典则明确以法条的形式规定了紧急救助行为人享有民事责任豁免权。

      “自愿施救”四大特征:

      一、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二、救助人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三、受助人的损害与救助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救助人对因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施救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分析上述案例可知,作为医生的小王在飞机上发现有需要被救助的患者,而此时由于身处环境特殊且紧急,在没有更好医疗条件的特殊情况下,小王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且无须为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民法典关于自愿施救免责这一规定从立法的层面豁免了救助人对受救助人造成的损害,为好人“撑腰”,消除了见义勇为者在扶贫济困、挺身而出之后的顾虑。但在此还需提醒各位热心人,在救助的过程中要视情况紧急程度量力而为。虽法律鼓励大家伸出援手,但绝非盲目救助。实施救助稍有不慎,不仅不能救人于危难之中,还可能造成更大损害。另外,对“好人条款”也不能机械理解,对救助人责任的判断应结合具体救助行为,如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存在明显故意侵权行为,还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1/t20230120_1645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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