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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龙泽园街道居民议事厅 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新阵地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0

      

      “银行流水显示你在误工期间每月有工资,因此,我们不该赔你那么多钱。”“应该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赔偿!”北京昌平龙泽园街道天龙苑社区的居民议事厅里,物业公司和一位居民正在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争论不休……

      居民遇到烦心事调解协议难履行

      2022年,居民白先生在小区里不慎踩到不牢固的井盖,致软组织损伤。事后,小区物业公司立即协助白先生送医治疗。由于该物业公司此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白先生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医疗费、公司开具的误工期间无收入证明等理赔材料,预估损失约17000余元。据此,物业公司与白先生于2022年10月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金额共20000元。

      

      但根据保险公司后续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白先生在养伤期间每月领取单位发放的工资1300余元,保险公司要求从理赔金额扣除这一部分金额。物业公司因负担赔偿损失增加,不愿按原协议履行赔偿。白先生则以工资是公司发放补贴为由,坚持要求物业公司按原协议履行。双方就给付赔偿金数额发生争议,几经协调无果。

      小小评理议事厅解决群众烦心事

      2023年1月,在龙泽园街道和居委会的协调下,物业公司和白先生双方来到天龙苑社区的居民议事厅进行调解。

      调解员从法理层面为双方分析案件焦点。一是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依据我国民事赔偿基本原则中的“损失填平”原则: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即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因此,白先生所得赔偿应为痊愈前用于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白先生因伤在家疗养期间,公司扣除其病假期间的部分收入,每月以工资形式发放1300余元,这部分金额应排除在赔偿额之外。

      二是赔偿协议的履行。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间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白先生因小区井盖不牢固受到人身损害,即产生了白先生对责任方物业公司的损害赔偿债权。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赔偿协议,物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但后续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赔偿额应当减少,物业可以与白先生重新协商,若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介入。

      在街道物业管理中心、司法所和居委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背对背”单独沟通,双方发表意见,最终,双方就变更赔偿协议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赔付金额变更为18000元,除保险公司赔付的现金外,其余部分以物业费、停车费的形式抵扣。

      普法宣传“面对面”基层法治更深入

      居民议事厅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基层的触角,发挥着基层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的重要作用。调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悬着的心也放下来了,调解员为双方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

      对白先生一方,因证明其全部损失的材料前后有冲突,若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就会有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对物业公司一方,在拟定和签订赔偿协议的过程中缺少法律知识,没有意识到在损害金额未计算清楚的情况下将赔偿金额条款设定为定额的风险。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301/t20230118_1645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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