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王某是李某的大女儿。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王某担任其监护人,并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李某办理了继承事项。李某分得继承款40万元,但王某并未将这笔款项存入李某名下的账户,而是存入了她儿子的名下账户。在这笔款项到账后仅仅五天,王某便将其中30万元转给他人,后来王某的儿子又多次使用该账户进行个人消费提现。不久前,李某的小女儿、王某的妹妹以王某侵犯被监护人权益为由,向河东区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庭经调查发现,本案立案时涉案账户内余额已不足1万元。王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不但不能维护被监护人李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度晚年,反而擅自处分李某的财产,还任由其子将被监护人的财产用于个人消费,已不再适宜监护李某。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王某的监护资格。
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介绍说,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这意味着监护人不仅拥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其相应的义务。被监护人通常都是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无法保护自身的利益。如果监护人出现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就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对被监护人进行保护。这一案件的最终解决,不但体现了法律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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