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丽月 方棋梓) 明知是盗窃得来的油跟米,仍以低于市场价收购获刑。近日,经漳州市龙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王某经营快餐店,经常从被害人陈某的店里进购油跟米。2021年2月至4月间,陈某店内的员工蔡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到仓库搬货之际,将仓库内的油跟米偷运出去低价卖给王某。王某虽然事先对盗窃的事情并不知情,但得知是蔡某、张某偷运出来的油跟米,仍多次用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并支付货款共计9万余元。后陈某发现仓库的货物减少,且王某很长一段时间未向自己进购,便心生疑惑,遂报警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检察官释法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仍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便宜货”不乱买,核实来源跟途径、确认无误再下单,交易安全又放心。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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