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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误将摔炮当糖果咬,责任在谁?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0

      孩子误将摔炮当糖果咬,责任在谁?

      律师详解“糖衣炮弹”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知识

      □莆田长安网记者 徐林煌

      “生产厂家你们出来,做摔炮就做摔炮,你别搞得跟糖一样,搞得小孩子拿嘴咬,砰地一下。”日前,这段标注发生在湖南益阳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视频中,有人在控诉,还伴有小孩子哭泣的声音。

      无独有偶,近日,河南周口也有一家长教一岁多的幼儿如何玩摔炮,不料幼儿拿起一个摔炮放进嘴里咬炸,所幸并无大碍。

      爆竹声中一岁除。在鞭炮声中辞旧迎新,是中华民族传统的过年习俗。无需明火就能发出清脆声响的摔炮深受孩子喜欢,但其存在安全隐患。当孩子把摔炮当糖果塞嘴里咬炸,是家长的责任还是厂家的问题?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该注意什么?对此,记者邀请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郑凯泉律师,详解该事件涉及的法律知识。

      热点回顾一

      摔炮体积比较小,外表又被花花绿绿的纸包裹着,便被孩子误认为是糖果塞进嘴里。有家长质疑厂家,为何摔炮的颜色和形状做得酷似糖果。对于家长提出的质疑,有厂家表示,摔炮30年都是这个样,若要改外观形态,得由上游的模具制造厂重新研发包装设备。

      问题①: 孩子误把摔炮当糖吃,厂家是否需要担责?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摔炮,并非三无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安全提示。比如,摔炮上注明年龄限制,需要有大人监护,也有不能放进嘴里等提示内容。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对于类似摔炮类具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厂家应对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否则因此导致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生意外,生产者及经营者都需对此担责。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如果是摔炮本身质量或者工艺存在问题,在正常存储或者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伤害,那生产者及经营者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厂家是否需要担责,要看发生意外造成的伤害是由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还是使用者个人操作造成。若因个人操作失误造成意外,生产、经营者可减轻责任。

      问题②: 摔炮的包装能否改进?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或许是为了吸引儿童注意力和增加娱乐性,摔炮采用色彩鲜艳的包装,但这就可能诱导辨别能力较弱的儿童作出危险行为。为了从源头上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厂家应该改进生产和包装工艺,将之与普通糖果区分开来,“30年都是这个样”并非推责理由。

      事实上,安全问题始终是这类产品的问题源,现阶段还没有从技术层面根本性解决。所以,烟花爆竹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始终都应当有一个前置考虑,即如何确保安全。

      因此,当摔炮出现安全隐患,出现儿童的误操作,家长也反映意见了,厂家就应当重视。产品的改变未必是一朝一夕的,这背后涉及比较复杂的流程调整,行业应当重视这种诉求。

      热点回顾二

      有网友看过视频后认为,这应该是家长看管不利,没有及时发现孩子做了危险的动作。年幼的孩子总会想着把什么东西都往嘴里塞,即便不是糖果样子的摔炮,也不会幸免。

      问题: 让年幼孩子玩摔炮,家长的监管是否到位?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儿童误食摔炮,背后可能也有大人监护责任不到位的因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视频中的孩子不到2周岁,属于典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设立了监护制度。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摔炮作为烟花爆竹类产品,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包装上也印有安全提醒和年龄限制。家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对摔炮的风险应是有预期的,作为监护人更是有义务在孩子玩耍时进行看护。

      但当事件发生时,孩子的母亲在拍摄视频,并没有履行监护人应尽的义务,没有妥善保护好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所以其家长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责任。

      热点回顾三

      春节临近,燃放烟花爆竹来营造过年氛围是国人的传统,然而,每到春节,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也层出不穷。

      问题: 烟花爆竹旺季,相关部门该如何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管?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同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年关将至,各地有关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规定,同时加强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热点回顾四

      年关将至,许多平台上都有摔炮或其他烟花爆竹批发,有的甚至作为玩具出售,安全风险也随之升高。

      问题: 烟花爆竹作为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产品,其销售由国家严格管控,在网络平台售卖烟花爆竹是否合规?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否则,属于违法行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不能邮寄,也不能私自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获得公安部门许可,由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业人员运输。通过网络售卖烟花爆竹,仅从物流渠道来说就存在风险,不合规范,涉嫌违法。采购烟花爆竹时要在经过有关部门许可的专店、专柜购买,以保证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0117/26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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