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搬到了綦江区打通镇余家村,在当地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穆某和赵某因非法采伐、收购一株树龄约260余年的红豆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及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二被告人盗伐的红豆杉属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常绿针叶植物,是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由于红豆杉生物学特性对生态环境要求较高,自身天然更新能力差,种群数量极为有限,是典型的衰退型类群。野生红豆杉植株作为森林生态群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自觉抵制危害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积极参与到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行动中来,共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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