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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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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铁郑州局、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做好我省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保障煤炭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约范围和期限

      (一)签约范围。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煤炭企业,需求方包括所有发电、供热企业。煤炭贸易企业作为中间环节签订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对年用煤量不足20万吨、直接签订合同有困难的中小型供暖企业,应由所在地主管部门统筹,确定不多于3家国有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以地市为单位统一签订和履约。

      (二)签约期限。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励供需双方按照价格机制签订3~5年长期合同。地方供暖企业原则上应当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季节性合同。

      二、合同签约要求

      (一)煤炭企业签约要求。原则上每个煤炭企业任务量不应低于自有资源量的80%,不低于动力煤资源量的75%。其中,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任务量下达后,各煤炭企业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合同签约、签订履约承诺、信息录入等各项工作,确保完成保供任务。

      (二)发电企业签约要求。各发电企业要统筹考虑今明两年发电量增长、利用小时数变化、新增装机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用煤需求并全部签订中长期合同,原则上最高可按2022年度国内耗煤量的105%组织衔接资源(总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8大发电企业应负责本集团内部各电厂资源的统筹平衡;支持有资源的电厂足额签约后,超出部分向其他电厂平衡,具体可由双方自主协商。鼓励供需双方按2022年下半年签订的量价齐全合同2倍数量签订2023年全年合同。

      (三)月度分解要求。供需企业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综合考虑季节波动、需求淡旺季、煤炭生产连续性和铁路运力均衡发运的特点,将年度合同量细化分解到月。未约定月度履约量的,按合同总量除以履约月数均衡履约。配置铁路运力的合同应尽量相对均衡稳定运输,鼓励“淡储旺用”,原则上淡季月份分解量不低于旺季月份分解量的80%。

      (四)未按期足额完成签约惩戒措施。煤炭企业未按期足额签约的,将报请国家发改委在新核准项目、新核增产能、铁路运力和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欠量资源按中长期交易价格转为政府储备资源,属于保供煤矿的,调出保供名单取消有关支持政策。发电供热企业(含供暖企业)未按期足额实现合同全覆盖的欠量资源,后续补签按市场煤合同对待,不再享受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和运力保障等政策。

      (五)价格机制。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继续执行我省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

      (六)煤质要求。所有合同必须明确供应煤种的煤质要求及双方认可的质检机构。在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及双方协商基础上,鼓励实行电煤质量“分质分级”管理,完善中长期电煤质量偏差结算机制。各地市、集团公司内部要建立电煤质量监测检查机制,完善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激励约束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对煤质不达标的及时核查、督促整改,对完成较好的给予激励措施。

      (七)合同文本及履约承诺书。一是供需企业须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欠一补三”条款和仲裁条款等要素。二是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直供直销合同由供需双方按直供直销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确认;贸易企业与煤矿、电力企业签订的贸易煤合同由贸易企业与煤矿、电力企业三方按贸易煤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确认。三是供需企业均应将“欠一补三”明确纳入中长期合同条款,每笔合同必须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式,签约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履约情况将纳入煤炭、电力等行业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三、运力配置

      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对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合同,原则上单笔合同应在20万吨及以上,且供需双方应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申请铁路运力的合同量不能超过供应企业的产量、装车能力和需求企业的耗煤量、卸车存煤能力。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为数量明确、计划明晰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配置铁路运力,未足额配置电煤中长期合同运力前,暂不受理其他用煤合同运力配置;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的合同可不再保留铁路运力。对需要通过公路等其他方式运输的,供需双方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任何一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借口违约。

      不具备发运组织能力的中小煤炭企业、发电供热企业可以委托重点保供贸易商代为组织,在出矿煤价上应当予以优惠或支付相应费用,并正式签订合同

      四、工作安排

      (一)省内电煤保供任务分解(2022年11月4日前)。请省工信厅提供省内煤矿产能、今年前10个月产量、全年预计产量、2023年预计产量以及电煤产量等生产情况,同时,请提供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2023年核增部分产量情况;请各产煤市、各煤业集团梳理报送本地区、本集团所属煤矿产能、产量情况(见附件)。省内煤炭企业生产情况加盖公章后正式反馈,电子版发至邮箱。省煤电油气运厅际联席会议将适时召开落实保供任务专题会议。

      (二)基础信息填报(2022年11月6日前)。各地市、各煤业集团要组织本地区、本集团所有涉及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电厂、煤矿于2022年11月6日前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录入全部基础信息。

      (三)合同签订录入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签订(2022年11月25日前)。供需企业应当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签订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线上签订合同与线下签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再次进行合同信息录入确认、上传线下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未在线签订合同的企业,要以供需企业签订的线下经济合同为基础,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录入确认合同信息、上传线下已盖章确认的完整经济合同和履约承诺书。贸易煤合同中涉及的所有煤矿和所有电厂均要在线确认合同信息,上传诚信履约承诺书。

      (四)核对确定合同监管台账(2022年11月30日前)。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汇总核验后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由各煤炭企业、发电企业逐条确认,经审核后,建立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并推送国铁集团衔接运力。

      五、履约监管

      (一)履约要求

      1.按月度分解量足额履约。纳入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的合同,应按双方合同确定的月度履约量足额履约。确因特殊原因难以按月度分解量全额履约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月度之间进行适当调剂,但季度履约量、全年履约量必须达到100%。

      2.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的,供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需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不允许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所申请铁路运输线路紧张的,可按铁路运输企业指导,申请其他运输线路运力。

      3.不得以停产减产为由拒绝履约。企业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性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煤矿长期停工停产不能履约的,应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撤销合同谅解书的基础上,由供方企业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核实,且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或上级煤业集团协调落实替代履约资源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合同监管台账,否则仍应严格执行“欠一补三”合同条款。

      (二)履约数据报送

      合同开始执行后每月10日前,供需企业要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在线报送上月合同履行情况(由供方填报、需方确认),并上传相应的交收和结算单据。未按时填报和确认的均视为未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鼓励已配置铁路运力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提报日常请车计划,在线完成交收、结算,交易平台自动完成履约数据统计。

      (三)不履约案例归集整改通报

      凡是纳入监管台账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出现未按月足额履约、未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煤质履约等行为的,均可作为不履约案例线索,供需企业可书面据实反映。有关案例线索情况要明确具体情形、内容客观真实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和必要佐证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归集和通报不履约案例情况。

      (四)违约惩戒措施

      未履行的违约企业将纳入违约名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诚信履约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637号)明确的有关惩戒措施予以惩戒并予以通报。因供需双方原因导致季度兑现率偏低的合同,铁路运输企业将根据违约程序,采取削减合同运力、取消配置运力的措施。

      联系人:高振山 倪凡 0371-69691312

      邮 箱:fgdiaodu@126.com

      

      附件:省内煤炭企业生产情况表

      

       2022年11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fgw.henan.gov.cn/2023/01-11/267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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