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背景
为提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价管〔2016〕56号)、《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琼发改价格〔2021〕554号)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计算准则
《通知》首先明确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对象,即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条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都要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同时明确了费用收取方式,即原则上以该供电回路与供电企业产权分界点处电源侧至变电站的供电线路(设备)来确定收取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产权分界点在供电企业变电站处的,即用户直接从供电企业变电站处新出线路的,按架空线路标准计收。
1.当电源侧至变电站的供电线路(设备)同时存在电缆、架空线路时,为合理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各线路长度占比计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2.对于发电厂用户,除用于发电的送出线路外,如用电线路符合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的情形时,同样需按要求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3.对于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的用电户,如出现两路及以上回路可供容量相同时,不同供电方案可能产生不同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用电户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制定供电方案时,与电网企业协商约定除主要供电回路以外,选取较为经济合理的线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明确供电容量计算准则
1.当电网企业提供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线路可以满足用电户的总容量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总容量按照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电动机容量相加之和进行计算。当电网企业提供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线路不能满足用电户的总容量时,应按该条线路可供容量(线路可通过额定负载或开关定值)计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2.高铁、石化等行业的行业设计规范对供电方式和供电容量有特殊要求,明确用电户可与电网企业通过书面协商投产后实际用电负荷不超过变压器安装总报装容量的50%以下,可按照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电动机)总容量的50%计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基本电费,若用电户实际用电负荷超出约定的条件则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约定执行。
(三)明确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类型
《通知》对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范围及标准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虽然用电户是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但各供电线路之间无电气连接、独立供电的,不应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二是明确所属电网企业资产的公共环网供电设备不属于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范畴,因此不属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范围;三是明确国家行业标准或省级政府相关文件明确减免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用户,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四是明确110千伏及以上自建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线路的用户,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相关文件: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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