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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570号)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1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蓥四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更好发挥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调节作用,加快构建我省多能互补、水火互济能源结构,促进我省天然气发电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两部制电价机制

      对新投产的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实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容量电价暂按技术先进机组的固定成本加合理收益进行核定,逐步过渡到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或容量市场形成,容量电费分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电量电价按燃料成本、发电气耗率、其他变动成本等核定。

      二、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

      按我省现行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1.53元/立方米,国家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对应燃料成本、发电气耗率、变动成本等核定基准电量电价。

      在基准电量电价基础上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联动调整标准=(天然气当年度合同均价-1.53元/立方米)×发电气耗率÷(1-厂用电率)×税收调整因素,其中税收调整因素为(1+电力增值税率)÷(1+天然气增值税率)。

      天然气当年度合同均价指供气企业与全省所有天然气调峰电厂签订的年度合同均价,当天然气当年度合同均价较基准门站价格浮动幅度未达到5%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三、其他事项

      鼓励天然气发电机组进入电力市场,参与市场交易的电量,上网电价由发用电双方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不再执行上述电量电价政策。

      2022年11月1日后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存量调峰机组可参照执行,执行两部制电价后,原相关政策不再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fgw.sc.gov.cn/sfgw/zcwj/2022/10/11/f92b3fb0dfac40ffbad872b466170a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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