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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 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3-01-31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不断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强化社会组织行为自律,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隐患,结合我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市民政局对《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后形成新的制度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特制定本通知。原有的《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津民发〔2013〕83号)同时废止。

      二、《通知》的内容

      《通知》共分两个段落。

      第一部分为《通知》的起草原因和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为原有相关文件废止情况。

      三、附件《指引》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对九项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示范,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社会团体监事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管理制度、社会团体诚信自律制度、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

      其中,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依据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特点、财产的划分;基金会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财产的划分等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或者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会员是自愿或依据章程规定,加入社会团体的单位或个人。社会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类型。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和监事选举办法,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事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是社会团体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对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机构。监事是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人员。

      负责人是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诚信自律是社会团体为了共同的权益组织起来,通过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实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信息公开是社会团体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将团体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mz.tj.gov.cn/ZWGK5878/zhengcewenjian/202301/t20230129_6088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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